坚持职业操守 增强合规意识
企业财务人员作为资金管理与调拨的直接操作者,因其岗位特性成为洗钱犯罪的高风险群体。若缺乏警惕或合规意识薄弱,极易被利用成为洗钱活动的“工具人”,甚至主动参与犯罪。以下是几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揭示了财务人员涉足洗钱的不同场景与法律后果:
案例一:公司出纳协助接收、转移非法集资款
2025年8月14日,宝鸡全市法院打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发布会召开,公布了6起打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为公司员工提供个人账户协助公司接收、转移非法集资款构成洗钱罪。
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贾某和于某莉先后在尹某(另案已判刑)等人设立的陕西某公司担任出纳,二人明知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其个人银行卡用于接收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并按照尹某要求,通过取现、POS机刷卡等方式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共计98万余元取出,转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尹某指定的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于某莉明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个人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分别判处贾某、于某莉罚金3万元、2.5万元。
(来源:宝鸡中院)
202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与企业会计相关的巨额洗钱案件。
2023年6月的一天,扬州某公司的会计王某收到冒充老板的转账指令,要求将400余万元汇入某药企账户,因输错账号导致转账失败。银行因账户名与账号不匹配暂存资金,意外保住公司资产。
警方调查发现,涉案药企的对公账户此前已被犯罪团伙以“代办贷款”为由骗走营业执照和U盾,实际控制人为洗钱团伙头目林某、叶某。该团伙计划用此账户接受诈骗资金购买保险洗钱,因会计王某操作失误未能得逞。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公司财务非法集资犯罪+自洗钱
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散发传单、组织讲座等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5000余万元。陈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另案处理)指使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负责审核员工工资、投资人本息等财务工作,并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陈某在职期间,公司使用其银行账户非法募集资金。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另案处理)使用上述非法募集的资金授意被告人陈某以陈某父母名义在山东省曹县购买房产、车位等不动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帮助,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陈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买卖、投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陈某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帮助犯,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2021年-2023年)》
总结
企业财务人员须牢记,对异常指令“拒绝、留痕、举报”是守住职业底线的三大关键动作。警惕资金违规操作(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构交易)、跨境支付违规、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唯有坚守职业操守,方能规避“单位犯罪连带责任”与“个人刑责”的双重陷阱,守护企业及自身安全。
文章内容均标明来源,仅用于反洗钱合规宣传,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删除!